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商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活禽宰杀选址定点要符合国家有关定点屠宰卫生管理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活禽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动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同步检疫。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持有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2007年12月31日前率先在郑州、洛阳两市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省辖市级城市全部实行定点集中屠宰;县(市、区)城镇也要逐步推行,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商务、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以确保市场清净无疫。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开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活禽经营市场一旦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