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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五)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上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县交通局,设区市交通局要对养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养护费中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含拖拉机养路费)分别由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安排使用养护资金。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加快管理养护机制改革

  (一)规范和精干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市交通局下设的地方公路管理处与市公路管理局合并,由市级公路管理局统一承担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原则,规范县(市区)交通局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站,严格控制人员,重点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力量。县(市区)交通局不得在农村公路管理站外单独设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结合这次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调整、归并和分流。

  (二)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对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养护生产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生产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设立公路养护公司进入市场,并解除与公路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通过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路养护公司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公路养护权的,与公路养护机构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养护公司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养护市场要求的公路养护经营主体,允许一切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和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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