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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三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如设康复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康复医学科配套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走廊有扶手,地面防滑,理疗治疗区地面必须绝缘,木制治疗床远离金属管道,高频治疗仪器,应有合格的屏蔽装置。
  五、设备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
  1、功能测评:肌力与关节活动度检查的基本器械,包括通用关节量角器、方盘量角器;握力计,捏力计,拉力计等常用功能测评设备及量表,酌情设置低频电诊断仪。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训练用功率自行车、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功能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肩轮,肩梯,滑轮吊环,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行杠,训练用扶梯,平衡功能训练器,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等。
  ⑵其它物理治疗:超声波治疗机、低频脉冲电疗机、中频治疗机、高频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颈腰椎牵引设备,酌情设置磁治疗机、紫外线治疗仪、肌电生物反馈仪等其他理疗设备。
  3、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拼板,积木,橡皮泥,书写用具,编织用具,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4、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推拿按摩器具及用品。
  5、急救备用箱:心血管急救常用药品及器材。
  (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医疗机构上述规定基本设备、器材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1、功能测评:酌情设置平衡功能测评仪,言语测评仪,肌电图及其他常用电诊断设备,等速肌力测试与训练仪等功能测评设备,其它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功能牵引网架,肩、肘、髋、膝、踝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轮椅。
  ⑵其它物理治疗:紫外线治疗机、冷疗、热疗用的器材或设备,酌情设置肌电生物反馈仪、蜡疗、磁治疗机、水疗及制冰设备等。
  3、作业治疗:认知功能训练用具,酌情设置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
  4、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训练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5、康复工程:酌情设置制作或提供常用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
  六、制定科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病员需知告知制度、仪器维修保养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有卫生部门认可的仪器操作常规、诊疗常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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