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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基本设备:体外循环机、床边血气仪、呼吸机4台、心脏外科专用器械小儿、成人各一套(专科儿童医院可无成人器械)、冠脉外科专用器械一套、手术放大眼镜一套、专用多向可调手术床一台、无影灯头灯各一、床边开胸器械一套、ICU专用恢复床2张。
  放射科应配置有16排以上CT或MRI,同时应具有床边摄片机。
  (二)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医疗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4:
  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本标准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康复医学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康复门诊室、康复测评室、物理治疗室(含运动治疗室和其他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有条件可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专业诊疗室和适当数量病床。
  三、人员
  (一)人数
  至少有1名专职康复医师、2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康复医师、6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
  (二)资质
  1、康复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专业。
  2、康复治疗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康复治疗师专业毕业;
  ⑵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康复治疗师(士)考试并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
  (三)设置床位的康复医学科,参照临床科室配置相应数量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和护士。
  四、医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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