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病房:氧、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电刀、胸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监护室:呼吸机、床边监护仪、起搏器、除颤器、氧气及吸引器、必备的消毒无菌设备。
(二)具有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胸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3:
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心外科病房、心外科ICU病房、体外循环科(组)、相对固定的麻醉组和手术护士;
医院应拥有心内科等科室,心内科应有CCU和DSA及独立的冠脉介入和左右心导管检查的能力;
门诊拥有检查心血管疾病的基本条件(心超、胸片、心电图、基本化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项目)。
(二)床位:至少设有心血管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床位、医生、护士比至少应为1:0.35:0.7,每6张床位应有1名本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7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4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三)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5名医生和1.5名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其中ICU不小于6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