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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病房:氧、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电刀、胸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监护室:呼吸机、床边监护仪、起搏器、除颤器、氧气及吸引器、必备的消毒无菌设备。
  (二)具有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胸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3:
  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心外科病房、心外科ICU病房、体外循环科(组)、相对固定的麻醉组和手术护士;
  医院应拥有心内科等科室,心内科应有CCU和DSA及独立的冠脉介入和左右心导管检查的能力;
  门诊拥有检查心血管疾病的基本条件(心超、胸片、心电图、基本化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项目)。
  (二)床位:至少设有心血管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床位、医生、护士比至少应为1:0.35:0.7,每6张床位应有1名本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7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4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三)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5名医生和1.5名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其中ICU不小于6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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