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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2.上海市医疗机构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3.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4.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5.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神经外科病房、手术室、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开展神经肿瘤、神经血管病、神经创伤3个项目中2个项目的诊疗活动。
  (二)床位:至少设有神经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5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二)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8名医生和2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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