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房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以内部认购等方式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违法预售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和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予以经济处罚。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展会,依法实行房地产广告审批制度,整治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
(十一)发展和规范物业管理。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大旧有住宅小区整治力度,逐步实施专业化、社会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居住环境。
(十二)做优做强房地产产业。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形式形成竞争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投资信托、企业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引导企业从房地产开发向房地产投资管理、从经营项目向经营企业方向转型。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积极参与公益性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五、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的政策措施。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按要求尽快建立;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多渠道落实保障资金,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应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以上核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住房租赁市场发育滞后、可租房源供应不足的市、县(市、区)可以收购部分现有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