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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和其他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七)继续加大盘活、挖潜存量建设土地的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燉3或已投资额不足1燉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将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及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的企业清出房地产行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套型结构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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