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6]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问题,适应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努力完成2006年、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住房建设“十一五”规划。
(二)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各城市要根据住房建设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教育、文化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要统筹安排新建住房供应结构比例,在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施工、商品房预售等环节抓好落实。
二、充分发挥政策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