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问题。交叉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设计、施工的标准与方案必须符合对方所属行业的有关国家规定。后建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要及时主动与既有工程业主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双方要积极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支持。国家行业规定对技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一方应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并在验收时审核签字;不进行现场监督指导或审核签字的,均视为同意。
四、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造价与赔付问题。因后建工程建设引起既有工程改移(建)、重建(置)的工程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原省级及以上机关的正式批文为准,其工程造价和赔付标准以国家或省最新指导价或标准(有浮动区间的按上限)计算。国家或省无指导价或标准的,双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自行商定。对超出原批准规模的部分,其工程投资由提出方负责。
五、关于交叉建设工程的产权问题。后建工程的产权归后建方所有;因交叉引起既有工程有关改移(建)、重建(置)的工程设施归原产权单位所有。
六、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手续办理问题。双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对方依法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合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涉及本方许可的事项要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时办结。能够一次性告知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能够一次性办结的要一次性办结,严禁无故拖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得以省级以下的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为由对工程建设进行不正当干涉。对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及时派人帮助到国家有关部门争取。
七、关于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问题。建立由发展改革、交通、建设、水利、铁路、电网、通信、河务、管道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省级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主要集中研究解决工程交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本意见未尽事宜。协调会议由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召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或由成员单位提出后及时召开,必要时邀请省辖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认真处理好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未按上述意见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与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半年考评和全年考核挂钩;造成不良后果的,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正式函告当事单位,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