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省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南水北调办、郑州铁路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管道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省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省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南水北调办、
郑州铁路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管道工程第二项目经理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水利、公路、铁路、电网、通信、管道等重点线形项目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影响。线形项目普遍具有涉及范围广、工程交叉频繁、协调任务重等特点。为规范有关手续办理、减少协调环节、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主体问题。后建工程穿越既有工程(含在建,以下同)时,属后建工程本身的部分由其业主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组织承建;改移(建)、重置(建)既有工程部分,原则上由既有工程业主单位或产权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组织承建。因穿越引起既有工程设施改移(建)、重置(建)或对既有工程造成影响所产生的建设资金或补偿费用,由后建工程业主单位承担。
二、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招标问题。交叉工程必须由各业主单位依法对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货方进行招标,严禁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坚决防止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但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要求和建设标准,更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或单方面指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