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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复印件;
  (四)防雷产品生产许可或防雷产品生产备案证复印件;
  (五)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八)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二年内的用户目录;
  (九)申请单位在申请日前二年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造成的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用户证明;
  (十)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港、澳、台和国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省防雷办领取并填写《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省防雷办受理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省防雷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或对其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颁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登记备案审查应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不予受理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省防雷办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法律责任声明书》。
  第九条 《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的前二十日内,登记备案单位应向省防雷办提出延期申请。经省防雷办复审合格,予以延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登记备案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登记备案的,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单位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采取产品召回制度,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取得《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防雷办视其造成的危害情况,给予警告或注销其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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