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0日)废止湖南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产品的使用,杜绝或减少因防雷产品使用不当造成的雷电灾害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防雷产品,须主动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 湖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资料的审查、登记备案、公告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生产、销售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四)自申请日起前二年内,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未发生因其质量问题造成雷击事故。
(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该系列或型号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