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浙发改办〔2004〕540号)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省级各有关厅局,省级企业集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我委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该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