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门户网站、办公场所提供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将下列内容公开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所有受理事项在省发展改革委电子政务运行系统网上及时公开当前文档状态、处室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实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可以采用实地、书面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层级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工作部门负责对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和检查;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各类投诉,会同委法规等工作部门对各类投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按行政监察或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工作部门负责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