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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发改政策[2004]579号)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的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招标与听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行政许可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是行政许可统一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是行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委监察、法规工作机构是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公开、便利、规范、高效的电子政务运作系统,全面试行便民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制度。

  申请人网上申请有技术困难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布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上申请行政许可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一套完整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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