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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 对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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