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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下列项目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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