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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交办关于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补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安全警示牌、保护标志,防护设施和边界界标桩等的设置过程中,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县(市、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三、关于做好道口和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工作的通知》(铁办函〔2005〕347号文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与西安铁路局共同做好铁路道口警示标志的移交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部门负责维护。西安铁路局已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净空不足5米的,设置了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地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标志进行维护,在道路建设时下穿铁路桥梁、涵洞,净空不足5米的,均应按照标准设置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费用由道路建设部门承担。

  (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张贴通告,教育机动车司机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遵守限高、限行、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西安铁路局已按照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铁运函〔2005〕978号文件,对公路与铁路等高或公路高于铁路的并行路段,设置了防止汽车冲入或坠入铁路的防护设施,这些设施要交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尽快办理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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