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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交办关于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主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和防护设施的设置,由铁路部门按照铁运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具体负责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A、B桩)受法律保护,其维修、养护工作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或迁移。

  (三)各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工作。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问题,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在埋设边界标桩的过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部门,避免出现纠纷。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违反《条例》规定,从事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活动。

  凡跨越、穿越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工程,应与铁路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构筑物的高度、宽度、深度等限界尺寸,应满足铁路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可与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六)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桥梁、隧道等各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和非法行为的清理与整治工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须立即拆除和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的,要制订计划限期拆除和清理。线路和桥梁两侧、车站及周边、隧道上方等200米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原已修建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须立即拆除、搬迁;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应采取措施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影响铁路安全的采砂、采石场、采矿场,要立即停止采砂、采石、采矿及爆破作业。拆除和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七)铁路部门按照铁运函〔2005〕239号文件规定,在不属于铁路地界的合适地点设立铁路线路和桥梁安全警示、保护标志、防护设施,以防止违反《条例》禁止性行为的出现。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执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部门,清理废止与现行《条例》有冲突的有关文件,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指定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检查监督和制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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