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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交办关于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交办关于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交办制订的《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省工交办)

  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对铁路线路、铁路运营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都做了全面规定,明确了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和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和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条例》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一)铁路地界内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三)铁路地界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方案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4.其他地区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四)铁路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给予划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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