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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管理,确保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有序开发

  (一)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每分钟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每分钟3立方米的生产矿井必须制订瓦斯抽采利用方案,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实施瓦斯抽采。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或工程必须与矿井(或采区、工作面)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陕西煤监局要会同省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煤层气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促进煤层气资源有效利用

  (一)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二)简化煤层气项目核准程序。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和管网跨省(区、市)的输气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和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煤炭企业自采自用的煤层气项目,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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