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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11月22日 琼发改价格[2006]1676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医疗机构在国家和省规定血液价格基础上收取10%的储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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