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保亭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2006年12月4日 琼发改价格[2006]1721号)
保亭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申报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保价字[2006]11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你县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毗邻市县价格水平的衔接平衡,原则上同意你局申报的经保亭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的自来水调价方案,对保亭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的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现行1.15元提高到1.45元(含水资源费,下同),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1.80元提高到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