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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凡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规定换发新证。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为提高工作标准和登记质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实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各级要落实工作措施,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严格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准确无误。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土地承包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方案、合同、台账、表册等资料完整齐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实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村有登记台账、乡有专门档案、县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的目标。

  (三)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指导,组织证书的印制、编号等工作。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权证申报材料初审、登记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办经营权证等工作,搞好土地承包信息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要依法及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包当事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领工作。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批办法,市对县要制定验收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补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工作程序科学严谨,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行换发,确保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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