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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换发补发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工作目标、原则及步骤

  (一)工作目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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