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6]7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现将《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化进程,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
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包括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以及工作服装。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统一核发。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只限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佩戴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厅是本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申报、核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编号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