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7号)
省本级各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为规范省本级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全省更好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要求,现就省本级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就业再就业服务补贴标准
参照《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6〕1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省本级就业再就业服务补贴标准为: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初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每人400元予以补贴;
2、中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每人600元予以补贴;
3、高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予以补贴;
4、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予以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1、签定半年劳动就业合同按每人40元予以补贴;
2、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按每人80元予以补贴;
3、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按每人100元予以补贴;
4、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按每人120元予以补贴。
二、省本级就业再就业服务补贴办法
(一)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冀劳社〔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冀劳社〔2006〕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定点培训机构可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等方式对接受培训人员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