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暂行)》(冀政〔2006〕92号)有关规定,结合扩面攻坚战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镇的个体工商户,在城镇居住(包括临时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都可到经营或居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凭个人身份证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参保登记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要求是否具有城镇户籍和当地户籍。
二、从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企业允许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补缴个人账户部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率补缴账户利息。没有全员参保的企业,从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新纳入的职工也可以按上述办法补缴(各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费率、账户利率表见附件)。
三、凡在工作年龄段之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要求参保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按性别要求设置最低参保年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处理。
四、省政府冀政〔2006〕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信息管理系统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农民工参保人员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雇用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也可以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各市、各单位不得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只能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