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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额
  1、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额=5.7元×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工龄。
  2、职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 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上述职务、职称认定时间,以1998年12月1日为准;1998年12月1日以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以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准。
  3、职工住房补贴的工龄按以下方法计算:1998年12月1日在册的职工,工龄计算至1998年;1998年12月1日以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工龄计算至职工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年份。职工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从企业房改售房资金和企业原有可转化为住房建设的资金中列支。已经改制、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可由市财政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1、对正常经营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负责筹集,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及资金筹集情况,提出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2、对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尚未改制、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纳入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一并支付。
  3、对已经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含本意见实施前,其关闭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属国有企业),其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4、对已经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职工(含改制后,未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国有企业身份的职工),其改制前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全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建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拨付以及使用管理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建立,企业已经撤销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代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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