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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323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住房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
  (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对象及补贴条件
  1、实施对象:
  (1)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1998年12月1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
  (2)1998年12月1日以前经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改制、关闭、破产被解除劳动关系(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整体置换身份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符合补贴条件,在企业被批准改制、关闭、破产之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退休职工。
  2、补贴条件:上述对象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工龄补贴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含无房户和居住自有私房者。居住自有私房者,指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3、1998年12月1日以后已故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申请领取职工住房工龄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前已故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不再领取职工住房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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