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7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指导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若干意见》,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更好地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成就显著。保险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改革创新取得突破,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意义重大。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每年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我省企业和家庭参保面较低,仅有少部分损失能够获得保险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我省是人口大省,目前已开始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对于扩大我省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分担政府责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