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劳社办[2006]17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66号)下发后,部分市要求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应凭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在城镇居住的证明、就业单位证明等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含按冀劳社办[2006]16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应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一律不得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要求按冀劳社办<2006>166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对已经办理参保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新参保企业和没有全员参保企业新纳入职工的补缴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一律截止2006年12月31日,各地不得后延执行时间。
新参保企业按优惠政策补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没有全员参保的企业新纳入的职工按冀劳社办〔2006〕166号文件规定补缴时,也按以上规定履行审核程序。补缴起始时间从职工第一次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6年1月)。
新参保企业中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负担其生活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三、在工作年龄段之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2005年底以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以后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本人申请延长实际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属于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延长实际缴费年限的,企业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工商户参保规定继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