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
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