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多渠道支持受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一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调查了解,及时准确掌握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信贷指导、货币发行、会计结算、国库资金划拨等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同时,按照“花钱买机制”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的转换,引导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断更新观念,提高创新意识,努力拓展业务新领域,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研究和探索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有效方式,大力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构建务工收入汇兑绿色通道,支持劳务经济发展。要创新信贷制度,改进对灾区涉农企业、农户贷款评估、审查、发放工作流程,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在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有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三是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发展,重点支持灾区农村贫困子弟入学,提高农村受教育程度。四是要大力支持受灾区域涉农中小企业发展,着力解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其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和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产品综合服务。
四、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灾后重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搞好协调、推动、宣传工作,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作为灾后重建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事项来抓。一是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积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建立互动共赢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有效解决灾后重建工作和新农村建设中的融资问题,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个层面、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沟通制度,建立互动共赢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二是要积极配合县(区)政府通过财政引导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协作;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涉农担保机构,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组建民间担保基金及多元化的担保机构,加强金融机构与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为企业和农户融资提供担保支持。三是要大力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法和措施,完善评价考核指标和方法,完善信用村镇和信用农户的信贷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诚信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在受灾地区和灾民心中树立“物质财富可受损,精神信誉不可失”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为灾后重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四是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信贷支农方式,加大对受灾区域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