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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06〕21号),积极推进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列入工作规划,认真抓紧抓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建立制度。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认定办法,把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措施、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条件;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制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要明确牵头处室和配合处室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交流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典型带动,抓好政策落实。原省级失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试点县统一调整为“省级被征地农民就业示范县(市、区)”。要将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措施统一到冀政办〔2006〕21号文件精神上来,以用地单位安置为重点,结合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劳务输出等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强化就业服务,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统计,掌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动态变化。按照冀政办〔2006〕21号文件提出的“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计、通报制度”要求,省厅建立了《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各设区市要按照报表制度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向省厅上报被征地农民就业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各设区市务于2006年12月12日前将你市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办公和传真电话报省厅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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