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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保护民族民间古籍、文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民族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挖掘、培养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培养体育人才。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产业,保护和科学开发少数民族医药资源。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录用、聘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适当放宽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的条件,根据需要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采取加分等措施对当地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组织和选派经济发达地区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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