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6]6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进一步完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80元、540元、480元、
440元四个档次,各档次具体实行地区见附件1。
(二)核定失业保险金1-12个月计发比例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
(三)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7年的,一律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7年不满22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5%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2年不满27年,按照计发基数的70%核定;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7年及其以上,按照计发基数的75%核定。
(四)未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保险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
冬季取暖期期间为失业人员增发其领取标准20%的失业保险金,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各档次及累计缴费时间段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2。
二、完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帮助、督促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及接受再就业援助情况结合起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