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执收单位就地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定期结算、拨付,代收银行负责资金划解,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除有规定用途外,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得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挂钩。
政府非税收入有专项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