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
(十三)完善改革的激励和配套措施。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按照面向基层的原则,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办法,对在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职称评审工作既要向一线倾斜,还要注重推广实绩。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5〕51号)规定,可采取提前离岗、自谋职业、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创办服务性经营性或组织富余人员进行劳务输出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