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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进行整合,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果业生产基地县可设置公益性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以下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等由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也可以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范围内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资质要经过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其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意见。畜牧兽医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37号)要求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六)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全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省编办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审核下达。总体原则是:乡(镇)农技、畜牧兽医、农机、水产、水管专业以1993年和1989年下达的乡(镇)站编制为基础,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参照《农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人事部、林业部人地编发〔1990〕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县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核定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总量和“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的标准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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