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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6年12月13日 琼发改价格函[2006]1739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请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6]11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厅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是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你厅临床检验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你厅临床检验中心实施上述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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