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1日 琼发改价格[2006]18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血液中心:
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血价格、配血费、储血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血站按计划向医疗机构送血免收费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计划外(临时或急救)临床用血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承担,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站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
三、省血液中心及其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分中心向所在市以外的、具备用血资质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场医院紧急专车送血的(由医院或卫生院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送血费由患者负担,送血费由双方根据送血成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