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作安排到县。省财政的重大财政工作直接安排到县。县级财政预、决算报表和财政收支月报、旬报等直接上报省财政,同时报送市财政汇总。
“五不变”是指:
1、行政管理体制不变。市对县的财政工作仍按照现行行政级次进行指导、监督。市级财政仍按现行行政管辖范围和级次,负责所属县的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数据的汇总、报送工作。市财政对县的各类工作会议,试点县必须参加。
2、县级自我发展与加强管理的责任不变。县级政府是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公共需要的责任主体。试点县与其他县区同样按照“三奖三管六保障”的激励约束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各试点县应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能因实施省管县而将发展、管理与公共财政保障的责任推向上级。
3、市级既得利益不变。以2006年为基数,上解数额(剔除债务上解及其他一次性上解)维持不变,由县财政结算上解省财政,省财政结算补助市财政。实行省管县体制后,对市级下放县级的收入,以2006年决算数为基数,由省财政对市财政进行财力补助,县级不再负担。
4、市对县补助不变。各设区市原对所属县的各项补助和原有的配套资金不变,以2006年为基数确定。确定后的市对县补助,由市财政结算上解省财政,省财政结算补助到县财政。
5、债权债务不变。县级政府原有的债权债务不变,偿债责任以县为主,债务仍由县级负责偿还,不得上解。到期未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省财政直接对县财政进行结算扣款。
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省对县区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为了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省财政应在加大对省管县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省对县区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在确保工资发放、财政收支平衡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县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保障重点支出等方面,实行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同时,建立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考核奖励办法,鼓励市县积极主动地消化农村义务教育、基层政权与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形成的政府债务,解决基层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突出的问题,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从2007年起,省管县改革试点县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报经省编办、省人事厅批准。同时,省财政继续对各县区控制和精简财政供养人员情况进行考核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