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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2、共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充分调动县级政府自我发展积极性的同时,省、市财政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监督、指导力度。

  3、坚持权责统一。在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县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财政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县财政要加强自我约束,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4、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试点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试点范围。

  我省实行省管县试点,首先选择生态保护任务重、财政经济特别困难的县进行;同时为积累经验,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基础,再选择2个财政经济状况较好的县进行试点。2007年,全省15个县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即:蓝田县,宜君县,太白县,永寿县,大荔县,佛坪县,留坝县,宁陕县,岚皋县,镇安县,丹凤县,黄龙县,延长县,佳县,定边县。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是:“六到县”、“五不变”。

  “六到县”是指:

  1、体制确定到县。省与县财政收入范围不做调整,市级不再参与县级税收收入分享,不再集中县级新增财力。即,除现行体制规定属于中省的收入外,其他收入全部作为县级固定收入,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级收入,全部下放县级。

  2、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到县。省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计算分配、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级财政。

  3、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各县申请各类专项资金,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

  4、财政结算到县。年终,按结算项目和数额(包括“两税”返还、共享收入增量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与县财政办理结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5、资金调度到县。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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