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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陕政发〔2006〕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对全省15个县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我省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客观上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财政部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二是目前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力低下,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资金调度紧张;三是现行体制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省对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也难以加强对县级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因此,解决现行县级财政困难问题,既要立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又要积极改革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省财政对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和财政经济特别困难县的直接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管理机制,调动县乡政府发展经济、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增强县乡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证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保证各级财政在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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