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政策享受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第十一条 要求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下达审核确认书。取得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未取得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财税规定,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可在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发和中试设备折旧、新产品试验失败损失、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工艺规程资料费用、设备调整费、研究人员技术交流差旅费、中间试验费、科研试验委外费用、研发测试关键设备仪器摊销费、技术开发人员培训费、科研用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用等三级科目,规范核算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应认真填报有关科技统计基本报表,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的科技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