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主要财税政策
第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六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国有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费的,按《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当年度应纳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