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5日)停止执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政[2006]161号 2006年8月8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统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