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的主要财税政策有:
(一)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对应每项技术开发项目分别列出技术开发费的明细账。
五、要求技术开发费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格式见附件2)。
对企业申报登记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申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并将企业名单抄送统计部门。
六、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结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财税规定,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可在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三级科目,规范核算研究开发活动。